12月3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汉发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汉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经退缴在案的赃款11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陆汉发在担任防城港市公安局打击走私和非法经营工作组成员和企沙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走私人员邓某和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收受邓某和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67万元。
经查实,陆汉发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叶某现金66万元的受贿事实。2020年10月12日,陆汉发退出个人所得全部赃款117万元至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汉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汉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退出全部个人岁的受贿赃款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