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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毒案
作者:赵春花  发布时间:2020-12-23 09:45: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文某兵、唐某斌贩毒、运输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文某兵驾搭乘张某前往梧州市藤县太平镇9日凌晨,曾某福(另案)驾车到达梧州市藤县太平镇的一家加油站与被告人张某、文某兵汇合。当天,被告人文某兵出资8000元,曾某福出资7000元,加上其他人的转账,曾善福共交付人民币47000元给张某去购买毒品。张15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310克毒品,交易完成后驾车返回兴安。当天21时许到达兴安后,张某与被告人唐某斌相约到兴安镇狮子岭村后面交付价值32000元的毒品。到狮子岭村张某称量出200克毒品给唐某斌。分装完后,曾某福驾车到兴安县教育路停车拿着毒品下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两包,经检验,查获的2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文某驾车来到兴安镇湘江路等候某某”,因发现周围有公安民警,于是弃车逃离。经现场勘验,在轿车上发现疑似毒品3包,地上散落疑似毒品1包(掉在地上混合了泥沙)。经检验,4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文某兵明知是毒品而共同故意实施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3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斌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文某兵、唐某斌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文某兵、唐某斌的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