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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毒品说“不”!兴安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文某兵、唐某斌贩卖、运输毒品案
作者: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1-01-05 15:47:36 打印 字号: | |

12月31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文某兵、唐某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唐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文兵驾搭乘张前往梧州市某镇9日凌晨2时许,曾福驾车到达梧州市镇的一家加油站与张、文兵汇合3月9日9时许,文兵决定向张购买8000元毒品,让文兵通过微信扫码方式8000元转给曾福,并让曾福取现,同时欲购买毒品回兴安贩卖,于是出资人民币7000元给张帮忙购买毒品,福将钱取出后加上其他人的转账共交付人民币47000元给张去购买毒品当天14时许,经张联系卖家后,文兵、张和曾福驾车来到梧州市村,张150元/克的价格购买310克毒品,交易完成后兵驾驶另一辆车搭载张于当日21时许分别回到兴安县城相约在兴安县兴安镇处汇合,与唐斌相约到兴安镇村后面交付价值32000元的毒品、文兵到达汇合处后停车再驾驶的车来狮子岭村后,斌带着电子秤及袋子上福的车之后张从身上拿出毒品进行称量分装并告知毒品单价160元/克,称量出200克毒品给唐斌,又称量出50克毒品给曾福,剩余毒品经称量约60克由张自己保管分装完后福开车送张、文庆兵到某地停车处下车,然后福再驾车到兴安县教育路拿着毒品下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2包,1包净重为50.44克,另1包数量少无法称量。经检验,查获的2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与此同时,张、文驾车来到兴安镇路等候某某”,因发现周围有公安民警,于是弃车逃离。经现场勘验,在兵所驾驶的轿车上发现疑似毒品3包净重43.82克,地上散落疑似毒品1包(掉在地上混合了泥沙45.55克)。经检验,4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兵以贩卖为目的与曾福共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10克,且、文兵共同将所购毒品从藤县运回兴安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斌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