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扣押的二千五百九十枚鱼雷,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中旬,高甲(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13件“鱼雷”,2020年7月17日晚,张某某将13件小作坊自制“鱼雷”从湖南省某县运至兴安县某村交给高甲,高甲微信转账2870元给张某某。2020年8月13日,高甲的堂哥高乙从高甲家中拿了一些“鱼雷”和朋友一起到兴安县某地炸鱼,高乙手持一枚“鱼雷”点燃引线,“鱼雷”在手中爆炸炸伤高乙右手。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六级。
高甲为了与张大某某协商高乙的赔偿问题,于2020年8月18日微信联系张某某,谎称要购买9件“鱼雷”,让张某某送货到兴安,张某某于当晚21时许驾车拉载27件小作坊自制“鱼雷”从湖南省某县出发,到达兴安县某村,在与高甲协商赔偿问题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物品“鱼雷”共27件被依法扣押,其中拉罐式“鱼雷”432枚,大号“鱼雷”1526枚,小号“鱼雷”560枚,纸装“鱼雷”72枚。经当面称量,一枚拉罐式“鱼雷”所含火药重量平均值为34.6克,一枚大号“鱼雷”所含火药重量平均值为17.3克,一枚小号“鱼雷”所含火药重量平均值为12.2克,一枚纸装“鱼雷”所含火药重量平均值为42.13克,查获扣押的所有“鱼雷”所含火药总重量为49.906千克。经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鱼雷”火药中检出高氯酸钾成分;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鱼雷”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内含黑火药,属于自制爆炸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多次向钟某(另案处理)出售“鱼雷”,且均由张某某送货到兴安,钟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张某某货款共计1022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安机关经对涉案鱼雷鉴定,涉案鱼雷检出高氯酸钾成分,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内含黑火药,属于自制爆炸物品,而黑火药属于爆炸物品,且数量达49.906千克,属情节严重,本案以黑火药的数量定罪量刑是适当的。法庭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