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万水千山总是情,非法捕猎要判刑
非法猎得91只野生鸟类,男子被处罚金二万元
作者:赵春花  发布时间:2021-02-03 16:23:20 打印 字号: | |

1月29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没收用于捕鸟的作案工具一套。

经审理查明2020915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食用鸟类野生动物,携带发电机、探照灯、汽油、编织带、竹竿等工具,驾车来到兴安镇村委山场风力发电场Y13号风机平台处,将发电机与探照灯连接好,使用利用探照灯照明引诱野生鸟类前来并用竹竿将鸟类打下的方法行猎,共非法猎得野生鸟类91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91只鸟类中1只为鹭科牛背鹭,1只为秧鸡科蓝胸秧鸡,1只为秧鸡科红胸田鸡,1只为杜鹃科红翅凤头鹃,4只为鹭科紫背苇鳽,83只为鹭科池鹭。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