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钱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其受贿的赃款,并将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处置。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钱某利用其担任桂林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54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朋友代其退出部分受贿赃款,其愿意将用受贿赃款购置的财物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合议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钱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