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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中间商”当不得!
作者:李汝欢  发布时间:2021-04-18 10:39:23 打印 字号: | |


介绍、收购转卖银行卡?

你可能已经犯罪!

4月12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被告人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

             (图为审理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女)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利,介绍叶某某(已判刑)办理对公账户贩卖,收购唐某某、崔某某、蒋某某(均已判刑)、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的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并从中获利8000元,上述账户及银行卡流水共7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听取了被告人蒋某某的最后陈述并对被告人蒋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合议庭对该案评议后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宣判现场)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千万别妄想一夜暴富,捂紧自己的荷包,不要认为自己仅仅买卖银行卡,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不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帮助行为的人员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