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秦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秦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某酒店开房,并于2月18日凌晨在该房间内容留蒋某某、易某某、 秦某乙、“白菜”等四人吸食毒品冰毒。经检测,被告人秦某甲及吸毒人员蒋某某、易某某、秦某乙的尿检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法院裁判:
被告人秦某甲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和事实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毒品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法律对于毒品犯罪分子毫不留情,对吸毒、贩毒等行为严惩不贷。希望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毒品,同时也要谨慎交友,远离吸食毒品的“瘾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