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某村赵某某家中搜出铁砂、射钉弹,随后在其房屋旁的草丛中搜出一支改制射钉枪。经鉴定,赵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1年6月,赵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公安机关民警在赵某某家查获放置在冰箱中的野生动物死体5只、查获放置在厕所中的野生动物活体14只、放置在家里铁桶中的五步蛇活体2条。经对查获的野生动物进行物种鉴定,其中:死体动物中有1只大嘴乌鸦、3只灰胸竹鸡、1只小泡巨鼠,活体动物中有2只华南湍蛙、12只棘胸蛙、2条五步蛇(尖吻腹)。
本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宽处理。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涉枪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枪支实施严格管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枪支。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一己之私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还会因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而受牢狱之灾。同时,提醒大家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拒绝狩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