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由于本案被告人是聋哑人,为使庭审顺利进行,兴安法院聘请了专业手语老师在庭审过程中提供手语翻译,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力。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兴安县高尚镇某批发部,趁无人注意之机便窜至该批发部二楼被害人居住的房间内,盗取了香烟8条,准备离开批发部时被被害人发现,杨某某迅速逃离并在逃跑途中将装有被盗物品的背包丢弃,被害人在追赶过程中找回背包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背包内发现了上述被盗的物品,并从其中一条香烟上提取了指纹一枚。经鉴定,该指纹是杨某某右手拇指所留;被盗香烟价值4000元。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镇某超市,趁无人之机窜至到该超市二楼被害人居住的房间内,盗取6条香烟及现金1000余元,杨某某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将其控制并及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发现了上述被盗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杨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在2005年至2020年期间因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后又因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庭审期间,法官特意放缓节奏,手语老师耐心地比划双手,将法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询问的每一句话传达给杨某某,但杨某某表示不理解,并不时地左右探头。为了庭审能够顺利进行,手语老师与审判人员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前往看守所给杨某某面对面翻译。
手语老师到达看守所后,杨某某也舒缓了紧张的心情,专注地盯着他的各种手势,时而点点头时而摇头,有时候也比划比划手势进行沟通,被告人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后,承办法官表示:“聘请手语老师参与庭审,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让其无障碍的参加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真正将司法关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