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刘某斌、龚某科等十三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龚某科邀请被告人蒋某斌、龚某华、龚某及梁某成、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庄某辉每人出资5000元入股共同承包土地挖取砂石,后龚某科及蒋某斌等九人与龚某俭共同出资向龚某甲转包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某集体土地。之后龚某科、龚某俭等十人与被告人刘某斌及刘某甲、刘某乙开办的某砂场商定合作挖取砂石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洲挖取砂石至某砂场加工后出售,龚某科一方获利76500元,龚某俭一方获利37000元,被告人蒋某斌、龚某华、龚某及龚某科、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梁某成、庄某辉每人分得8500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庄某辉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龚某华、龚某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2021年3月5日,被告人蒋某斌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梁某成、庄某辉均退出违法所得85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龚某科的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8500元;被告人龚某俭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另查明,王某智为龚某科与龚某俭协调合作挖沙事宜而从龚某俭处获得好处费9000元,该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斌、龚某科等十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