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如何在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与减轻离婚对孩子造成伤害之间寻求平衡?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赵丹法官成功调解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给出了完美诠释。
陈女士和唐先生在外打工认识,认识不久就同居,于2016年、2018年分别生育两个女儿,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两人因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吵架,2020年陈女士独自外出打工,双方不再联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为妥善化解这起家事纠纷,法官运用家事审判工作方式,积极探寻化解这起离婚纠纷的最佳方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赵法官了解陈女士离婚意愿强烈,不愿和好,唐先生也表示尊重陈女士意愿后,双方很快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小孩抚养的问题,陈女士坚持要求抚养一个女儿,而唐先生为两个女儿在一起互相作伴为由,坚持要求抚养两个女儿,正当双方僵持不下时,法官一席话,让双方本着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初衷,放下分歧,作出让步,对女儿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两个女儿均由唐先生抚养,唐先生保障陈女士对女儿的探望权。最后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调解过程中,赵法官语重深长的告诫当事人,双方为了追求自由而离婚,导致不能共同抚养小孩,对小孩造成了伤害,如果在离婚过程中还不能妥善处理抚养问题,加深矛盾,造成后续探视不便,让小孩成长过程中缺失父爱或母爱,更是对小孩的二次伤害,赵法官期望男方担负起责任,女方给予更多关爱,即使双方离婚了,仍能让孩子感受母爱的温馨,父爱的深沉,在父母共同关爱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处理不当会激发很多社会矛盾,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调解,深入了解,寻找突破点,有针对性的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矛盾,减少分歧,激发当事人的责任和担当,鼓励当事人为亲情礼让,为爱容忍,努力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