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五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这是兴安县法院审结的首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蒋某、庾某、唐某、廖某、曾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蒋某、庾某、唐某、廖某、曾某利用其工作之便,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经顾客许可,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到微信群内出售给他人注册APP,分别获利3575.5元、4068元、6689元、3289元、3606.5元。
五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刑,体现了国家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惩罚不是目的,杜绝信息泄露、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