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地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屡见不鲜,双方矛盾往往累积数年,难以调和。如何高效、利民的解决纠纷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案情简介】
村民袁某和刘某飞是前后邻居,袁某一家于1952年土地改革时分配所得一套房屋,后袁某母亲去世后,因长期无人居住,被第三人刘某周在没有告知袁某的情况下,将其重修转卖给刘某飞。袁某清明祭祖时发现房屋被占,后多次令刘某飞返还房屋,刘某飞拒不返还,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经多次实地调查走访得知,第三人刘某周称房屋是袁某母亲转卖给他,但无法提交证据。刘某飞称从刘某周处购买房屋,有买卖合同及村委干部在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其购买是合法的。而袁某坚称自己有正规房产证,房子就是他的。三位当事人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各持己见。法官见此情景,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后续会产生一系列的诉累,既费力费时又费钱。但刘某飞坚持称花钱买的房子,也不能拱手相让,刘某周坚持称自己花钱重修房屋,不能便宜让人。
为了化解矛盾,法官积极寻找突破口,情与法相结合,耐心解说大家都是街坊邻居,来日方长,各自相互退一步。双方当事人在思想上终于都有了松动,法官趁热打铁,继续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袁某和第三人刘某周一次性给付刘某飞30700元;后刘某飞返还袁某涉案房屋一座,并将其房屋后门砌好。至此,双方今后不因此事再发生矛盾。
兴安县法院始终秉承司法为民情怀,持续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走访勘察现场了解实情,设身处地为原、被告考虑,以期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