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大禁毒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浓厚禁毒环境,6月15日上午,兴安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案件一: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介绍:从2021年9月25日开始,吸毒人员杨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分四次向被告人唐某购买冰毒并总计转账3300元,唐某收到毒资后向他人购买冰毒,并由他人将毒品藏匿在溶江镇某委会桥边,再由唐某通知杨某到指定地点将毒品冰毒取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案件二:黄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3日上午,吸毒人员郭某联系秦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1200元给秦某,随后秦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冰毒,因黄某当时身上没有冰毒,随即介绍秦某联系黄某1(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当日16时许,秦某和郭某开车到荔浦市某市场,秦某将郭某购买冰毒的1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1,交易完成后,秦某当场将冰毒交给郭某,郭某为表示感谢微信转账48.88元给秦某,秦某再将该48.88元微信转账给黄某,黄某1则微信转账100元介绍费给黄某。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共148.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8.88元,依法予以追缴。
下一步,兴安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通过公开宣判、庭审直播、开展禁毒相关活动等方式有效宣传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推动全民禁毒取得新成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