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庭庭审在兴安县车管所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拉开帷幕”。
8月10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巡回法庭开到兴安县车管所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公开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参加满分学习和审验教育的驾驶人及民警代表等人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一
2022 年 4 月 13 日晚 21 时 30 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当日午饭饮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兴桂路兴安县第二小学门口对面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4mg/100mL,后经血液鉴定,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76.8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案情回顾二
2022年2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吃宵夜饮了酒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倒车时与巷道内一辆三轮车发生刮碰,群众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后经血液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庭审现场,黄某某、张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深刻忏悔,希望从轻处罚。法庭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和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次巡回法庭进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让司机们更加直观地了解到酒驾的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效果。
法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论何时都不要触碰酒驾这根高压线,不要用自己、他人的生命做赌注,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法官释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