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3月10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分别公开宣判发生在溶江镇山林的两起失火案。
一、陈某波失火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波携带编织袋、镰刀等物品从其位于兴安县溶江镇某村家中出发,前往山场查看和收取数天前放置的老鼠夹。在将夹到的一只山老鼠和两个老鼠夹装入袋子,随后坐在一棵树下抽烟休息,抽完烟后因烟头处理不当,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7.61公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波在野外违规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陈某波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波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鉴于陈某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周某强失火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强从家中携带油锯等工具驾驶两轮摩托车进入兴安县溶江某村委公山盗伐树木,数次在伐树休息期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每次吸完烟后均对烟头进行简单处理,在没有确认烟头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将烟头丢弃在现场。12时许,周某强将油锯等工具放置现场回村,计划下午再来将盗伐的三棵树运走。周某强离开后,其丢弃在现场未熄灭的烟头引燃草木,导致山火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兴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29.76公顷,盗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0.64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强因吸烟处理烟头不当,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76公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强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周某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某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前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兴安县法院对该两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森林失火案进行从严快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课堂
【什么是失火罪?】“失火罪”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天干物燥,小心火烛”。在气候干燥、风势较大的季节,因随意丢弃烟头、焚烧杂草等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兴安县法院呼吁广大群众,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需谨慎,别因无心之失,酿终生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