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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法院“民生执行”上线,“清明利剑”出 鞘
作者:蒋干凤  发布时间:2023-04-04 11:18:36 打印 字号: | |

春雷轰轰,春雨潇潇,为充分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兴安县法院开展清明利剑专项执行行动。323日,执行局干警成功拘留两名涉民生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为该行动拉开了序幕。

案例一 拘留遇上司法救助

20179月,李某下班回家在崔家中学门口等候车辆,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遇到前方车辆减速,在避让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倒李某导致其重伤。经过医院诊断,李某是特重型颅脑损伤,后转到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在此期间,苏某仅仅赔付26000元医药费后就没有继续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家属代其向兴安县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判令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李某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7085.56元。

判决生效后,苏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李某向兴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23日上午,在申请人李某亲属的协助下,执行干警成功将苏某堵在家中并拘传到庭,在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后果并耐心释法说理后,被执行人苏某仍拒不履行,法院遂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此次事故造成李某身体多处损伤,特别是头部受到重创,所以李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李某的意外事故令一家生活陷入困境,兴安县法院执行局积极发挥国家司法救助的温暖效力,积极为其申请市县两级司法救助金7万元,且已发放到位。

案例二 拘留遇上执行和解

尹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双方在村民大会上发生争执继而拳脚互殴,打斗中,尹某头部、腿部受伤。后尹某经司法鉴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在公安机关调查中,双方就医药费等达成和解,伤残费等未达成和解。2022年,尹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尹某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795.15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23日,被执行人李某因拒不支付赔偿款,被兴安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送进了拘留所。在李某被拘留的次日,李某家属带着2万元现金来到法院与申请人尹某达成执行和解,通过执行干警耐心劝解,双方同意分期履行。

最终,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后兴安县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兴安县拘留所提前解除对李某的司法拘留。至此,该起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下一步,兴安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涉民生案件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力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同时依法对执行案件困难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度,司法有温度。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唐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