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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巡回审判进瑶乡 庭审普法“两开花”
作者:陈晓钰  发布时间:2023-06-05 09:13:07 打印 字号: | |

530日上午,兴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袁建军法官一行来到华江瑶族乡水埠村,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简介   

2022930日,兴安县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国家中查获一支鸟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国所持有的自制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兴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国年纪较大、行动不便,同时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兴安县法院决定在被告人李某国所在村的公共服务中心旁的广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审理结果   

法治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国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兴安县法院干警一行还向前来旁听庭审的村民发放涉枪涉爆物品违法犯罪等法治宣传资料,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对涉枪涉爆物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和防范意识,有效提升了当地村民及返乡人员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水平。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唐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