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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引纠纷,调解心“阀”开
作者:周双秀  发布时间:2023-11-21 15:38: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装修合同纠纷中,法官巧用调解,成功快速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何某某因装修自家房屋,与桂林某石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何某)签订了两份装修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装修公司迟延履行合同,致使何某某未能如期入住。何某某遂诉至兴安县法院,要求与装修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其十万余元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有明认真研析案件情况,根据多年的审判实务经验,法官深知,该案虽然事实简单,判决写起来也很容易,但一纸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判决只会让当事人付出更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一方或双方心中必然不服,案件也不能真正了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精心准备了调解方案,多次与原告何某某进行沟通,知晓原告何某某起诉的根本原因是,被告迟延履行耽误了其在六十大寿前夕乔迁新居,于是心有不满。随后与被告联系沟通,了解到被告希望抓紧时间完成剩余工程。法官敏锐地察觉到两案均有调解的可能性。


耐心调解达成协议


张有明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与原、被告一起到装修现场勘察,进一步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原、被告在法官耐心劝解下,明确了工程完工的最后期限以及需要翻工重做的项目,同时法官考虑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外地人,能在桂林打拼挺过疫情三年实属不易,十万元的违约金对被告来说是沉重的负担。法官便又耐心做原告工作,经多次释法明理,原告的态度终于出现“松动”,其同意只要被告能按新约定的期限完工并验收合格,愿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十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一周后,法官再次约原、被告到现场查看整改完工情况。此时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法官趁热打铁,立即将原、被告约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再次给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说。

一次、两次、三次……通过法官反复作工作,曾经态度强硬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核算,终于达成了和解。最终,被告退还了其向原告多领的工程款,原告也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两起装修合同纠纷一次性得以圆满解决。

群众利益无小事,案件中,法官巧用现场调解破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僵局,推动该案从双方当事人都拒绝调解的对立局面转变到双方当事人愿意友好协商共同化解矛盾,生动体现了能动司法的作用与意义。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