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被告界首镇某养殖场因用电需要,需在原告黄某承包的林地安装电线杆用于取电,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安装电线杆并砍伐了原告承包土地上的一批树木,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将电线杆搬离并赔偿砍伐树木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唐红刚第一时间去涉案养殖场勘察了现场,并去当地供电公司调取了相关证据,基于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本着兼顾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提升办案效率,唐法官把该案纳入了简案快审程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简化了庭审程序、缩短了办案时间,通过审判理念现代化的审判机制着手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因砍伐林木造成的经济损失3600元,并且每年补偿原告因高压电线取电对原告承包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666元。
该案是城关法庭坚持以审判理念现代化为指导,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缩影,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尝试以调解为先,大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将纠纷解决在一审,矛盾化解在基层人民法庭,努力提高老百姓的案件服判息诉率,力求将矛盾在激化前顺利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