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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解解民忧 | 当场履行促和谐 司法便民更利民

作者:张睿、陈晓钰  发布时间:2024-06-07 09:05:03 打印 字号: | |

“谢谢你们这么远走一趟,今天把这个事情解决了,谢谢!”2024年6月5日,兴安县人民法院朱回香法官一行在湖南省永州市成功调解了一起外地法院移送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要回顾:从永州到兴安,依法合理维权 


原告陶某、唐甲与被告曾某、唐乙、陈某均系湖南省永州市居民,2020年5月,原告陶某、唐甲作为劳务清包人与被告曾某、唐乙、陈某作为工程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兴安县某小区的基础破桩至工程竣工的所有劳务等以全包干方式分包给原告。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分包工作期限、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主要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依约到达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但被告以施工手续未办齐等为由推迟工期,直至2021年元月底该项目尚未开工。2021年2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便以转账的方式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告知原告年后待开工再交。2021年7月,被告告知原告其因不再承包案涉工程,无法履行劳务清包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协商未果,陶某、唐甲遂将曾某、唐乙、陈某诉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就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24万元。零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涉建设工程在兴安县辖区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遂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法官释法析理:当事人回归理性,避免冲突升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朱回香经仔细查阅案卷,发现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进而发生业务往来,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考虑到双方皆为同乡关系,也为了更好化解纠纷,促进双方握手言和,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分析法律事实,权衡双方利弊,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说明,努力缩小双方分歧,最后双方由最初的相互谩骂,甚至大有出手之势的紧张态势,到同意在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前期了解核实和充分准备,鉴于原、被告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同时考虑到被告陈某中风患病,行动不便,如将双方当事人从湖南永州传唤到法庭进行调解,势必会给被告带来诸多困难。为此,承办法官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变坐堂办案为带案调解,驱车到永州市就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切实用行动减少当事人诉累。

解定纷止争:坚持自愿合法,兼顾合理诉求

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由于双方均想将一些细枝末节,如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条、三被告之间债务内部如何分配以及案件受理费如何承担等,要求写到协议中,进而体现在调解书中。承办人员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耐心释法析理,同时又兼顾双方的合理诉求,如由被告将损失补偿原告并当场兑现、原告如何出具收条、当场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费手续等进行了一一解释和答复,从而免除双方的顾虑。这些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得到双方的肯定,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场给付原告各项损失2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同时向承办人员表示感谢,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法 官 说 法

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法律效果上来说,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处理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该案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二是在调解时,坚守“合法”这一底线,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或非法要求,坚决予以纠正。从社会效果上来说,一是依法调解的同时,照顾了原、被告双方的合理关切,化解了矛盾,消除了积怨,避免了矛盾冲突升级;二是避免了当事人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被告可能的多次跨省往返,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三是让原、被告双方明白了一个道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院公平、公正为老百姓称量是非、定纷止争,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予以维护,也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维护!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