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白云之下,蝉鸣伴着灵渠悠悠流水声缓缓入耳,阳光穿过绿树映射在人们的身上。“砰”!随着审判长饶芳将法槌敲响,一场巡回审判开始了......
8月19日上午,兴安县人民法院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在灵渠景区里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诉,3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3人,为了捕鱼贩卖,驾车窜至兴安县某乡水库区划船四处游弋电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被告人胡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河鱼33.885公斤。3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致使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破坏了水域自然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3名被告人在渔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53673.84元的本地品种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图源网络)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依法没收电鱼机等作案工具;责令3名被告人在渔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53673.84元的本地品种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庭审过程中,法官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地举证、质证和辩论。3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当庭宣判,待判决生效后,3名被告人应积极配合渔政部门增殖放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热乎的”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趁热打铁向周围旁听庭审的群众进行普法宣传。
法院干警以通俗的语言就电鱼的危害、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向旁听群众及游客进行讲解,通过以案说法敲响“警钟”,告知他们违规电鱼及非法捕捞的巨大危害性,以及背后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法规责任,引导大家共同参与、监督禁捕工作,提高了对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为筑牢漓江水域生态“防线”贡献力量。
“今天我第一次在户外旁听庭审,不仅进一步了解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也更加明白了应该自觉守护好自己的家园,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在一旁的群众同干警们说道。
兴安县法院将继续丰富“巡回法庭+”模式,以巡回审判为切入点,联合普法课堂,以“面对面”“接地气”的形式让群众近距离感受法律就在身边,用直观的庭审活动和通俗的释法语言为群众呈现出生动形象的生态保护法治课,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走深走实,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