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友谊“一线牵”,
一个北方人、一个南方人
因志趣相投成为游戏好兄弟,
借钱后却走向反目,
“拉黑”“删除”“不认识”
......
欠款更是索要无门。
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游戏好友借钱不还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郭某与赵某相识于一款游戏,虽然素未谋面,但两人性情相投,在游戏世界十分同频,多次相约一起打游戏。几年下来,两人共同在游戏场驰骋相伴,结为好友。
“兄弟,游戏账号被封了,麻烦你借点钱,让我解封一下账号”“兄弟,最近手头有点紧,借点钱周转一下,可行?”“兄弟,我办事你放心,你先转给我,我周转开就马上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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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赵某因游戏封号需解冻等原因多次向郭某借款12600元,郭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已按约提供完毕借款,但赵某未如约及时向郭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此后,郭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之下将赵某诉至兴安县法院。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赵某仍余借款本金12600元未还清。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金额较小,组织调解更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但当法官尝试联系被告赵某时,拨出的电话、发出的短信仿佛石沉大海,邮寄送达的材料也被退回。得知法官都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郭某的情绪也更加的着急,“我们俩就是通过网络平台认识的,一直没见过面,就知道他一个微信号,其他情况我都不知道”,“我不管那些,他欠了我钱,联系不上就不用还了么”。
联系不到被告,此案就无法取得进展。承办法官一方面对原告郭某进行情绪疏导,一方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赵某送达诉讼文书。在此过程中,同时通过多方打探,法官获得被告赵某的新号码,终于与赵某取得联系。“我不认识郭某,更不可能向他借钱,还有这个微信号也不是我的,这些证据是假的......”,赵某坚决地说道。双方各执一词,被告赵某“否认三连”,案件进展又陷入僵持状态。
那欠款到底去哪了呢?承办法官想到,既然有微信转账凭证,那便可通过该方式找到使用账户的信息。经过调查取证,该微信账号在2016年7月29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确为被告赵某所注册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多次调解无果后,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未签订相关债权凭证,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郭某以微信支付到达被告赵某账户时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尚欠原告郭某借款12600元未还,有原告郭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九份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据,应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12600元。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电子科技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民间借贷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网络交友切勿“上头”,勿因一时聊得投机就丧失戒备,任何掺杂了借钱、转账的关系,都须保持高度警惕、认真思考、多加核实。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也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通过微信进行借款,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最好能够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如此可以与微信号、头像或手机号码相对应,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方便起诉阶段固定被告身份。二、在转账时注意备注是借款。注意区别转账的款项是借款,而不是投资款或者是赠与款或者是其他费用,特别是双方因其他往来转账频繁的情况,更应当将借款区别于其他款项。三、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前后,建议明确借款事实、金额、还款期限、有无利息等内容。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不要删减!避免和对方手中的记录内容不同从而增加证明难度。
此外,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席审理后出具的判决与原、被告都到庭审理后出具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逃避庭审并不能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反而会导致自己丧失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失去和解的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调解书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被执行人如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的相应规则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